浙江省工业合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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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合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本团体名称:浙江省工业合作协会(简称浙江工合) 英文名:ZHEJIANG INDUSTRIAL CO-OPERATIVES  ASSOCATION  简称“ZICA”。

2. 浙江工合是浙江省内工业合作者、中小企业和手工业者及热心 合作事业的人士与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社团。

3.浙江工合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热心工合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发扬工合优良传统,组织、指导、协调,促进合作经济及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作贡献。

4. 浙江省工合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 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 住所:杭州市保俶路省政府第一招待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本团体名称: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浙江工合组织资源,组织、指导、协调浙江工合事业,推进 浙江城乡各种经济成分与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共同发展。

2.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及友好人士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工合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3.组织人才库,发展高科技,组织工合企业向科技企业发展,提高工合企业的科技水平,开展各项 技术、经济、金融咨询服务。

4. 建立浙江工合互助资金,接受国内外各项捐款,帮助工合企业在发展中的资 金需求,整并重组工合企业,做强做大工合事业。

5.开展职业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工合企业职工干部道德教育,提倡“我为人人、人人 为我”的为民服务观念,提高工合企业人员素质。

6.建立浙江工合网站,发展工合网上业务,编辑出版工合书刊杂志,传播工合先进文化,宣扬浙江精神。

7.建立工合服务体系,对工合有关企业信用评估、品牌推广、产品检测,维护工合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8.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自愿参加浙江工合协会;

3.常务理事会授予本会会员证书。

4. 互助互利互帮发展工合企业。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常务理事会通过;

3.常务理事会授予本会会员证书。

会员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获得本会优先服务权;

5.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协调推荐理事、常务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权利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聘请省内外知名人士 和科技人才任职(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部分日常职权。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于涉及本会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在 作出决定后,应报经常务理事会追加确认。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部分相关副秘书长。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 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指定副会长主持;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